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憑證抵稅時限已延長為10年
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憑證抵稅時限已延長為10年 (臺中訊)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,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年的規定,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的期間,由5年延長為10年。 該局說明,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修正條文,雖報經行政院審查核定自103年5月2日施行,惟新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自102年5月24日起已生效施行;因此,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於102年5月24日以後發生,或102年5月23日以前發生且時效未超過5年期間者,申報扣抵期間均由發生日起算10年。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,一、甲營業人97年3-4月進項憑證未於97年5月15日提出申報扣扺,按修正前申報扣抵的規定期間為5年,最遲應於102年5月15日前提出。二、乙營業人102年5-6月進項憑證未於102年7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,按修正後規定期間為10年,最遲應於112年7月15日前提出。三、丙營業人97年5-6月進項憑證未於97年7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者,按修正前規定應於102年7月15日提出,因自102年5月24日起適用修正後規定,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,可接續計算時效期間10年,故最遲應於107年7月15日前提出。如有任何疑問,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-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(網址:http://www.ntbca.gov.tw),點選網頁電話,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。
(提供單位:綜合規劃科 張梅真,電話04-23051111分機8523)
分 類: 賦稅 發布單位: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: 2014/7/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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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條第2項規定非屬該條例課徵範圍
營業人出售入會權利銷售額達50萬元,如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,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課徵範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,營業人出售入會權利銷售額達50萬元者,如屬可退還之保證金者,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(以下簡稱特銷稅)第2條第2項規定非屬該條例課徵範圍。 該局進一步說明,特銷稅所稱特種勞務,係指每次銷售價格達50萬元之入會權利,例如:營業人銷售高爾夫球證、健身 俱樂部……等入會權利達50萬元,且非上述之情形者,均應依特銷稅規定,辦理申報繳稅,該局呼籲,若未辦理申報繳稅者 ,在未經檢舉、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,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,辦理自動補報 並補繳稅款,一經國稅局查獲,依特銷稅規定,除補徵稅款外,按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。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。
新聞稿聯絡人: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:03-3396789轉1491
分 類: 賦稅 發布單位: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: 2014/6/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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